盘锦残疾老人猝死车内案二审改判,司机存在较大过错,公交方担责70% | 新黄河追踪

Connor 火币钱包 2024-03-06 13 0

2024年1月23日,新黄河客户端独家刊发了《辽宁一残疾老人与公交司机争吵后猝死,司机半小时后才打120,公交公司被判担责15%》文章,引起广泛关注。3月5日,残疾老人之子王崇告诉新黄河记者,目前该案二审已经宣判。他表示,二审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母亲死亡的责任进行了重新认定,认为涉事司机崔某对母亲吴塔的死亡存在较大过错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故二审法院判决涉事盘锦客运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盘山县分公司(以下简称公交分公司)一方承担70%责任,即714523.67元。其余30%责任,由王崇一方承担。

二审判决书认定涉事司机崔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受访者提供

据此前报道,2022年11月15日,60岁的残疾老人吴塔乘坐由崔某驾驶的盘锦市73路公交车,因残疾证问题双方发生争吵,诱发吴塔心脏病急性发作,最终猝死在车内。一审法院认定,崔某是在工作中造成吴塔损害,法院判定崔某的单位,公交分公司承担15%的责任,其余责任由吴塔自行承担。

今年1月份,新黄河记者实地采访了解到,吴塔在公交车内发病后,涉事司机崔某过了半个多小时才拨打120急救电话。目击乘客表示,吴塔倒下后,曾有公交分公司领导上车询问,但同样未能及时拨打急救电话。此外,事发时涉事公交车上的监控画面出现多段缺失,也进一步引发了吴塔家属对一审判决的质疑。

双方发生争吵视频截图

王崇告诉记者,今年1月25日,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,并针对一审判决的责任认定进行了大幅更改。其向新黄河记者出具的本案二审判决书载明:关于本案责任比例。经查,崔某与发生争吵是王崇母亲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(急性心肌缺血)的诱因,崔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王崇母亲心脏病急性发作后长达半个小时的时间内,作为导致王崇母亲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因人崔某未及时拨打120急救,错过了急救的黄金时间。崔某作为公交车司机,乘客在其驾驶的车上突发疾病,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其进行施救,但从崔某得知王崇母亲突发疾病到其拨打120电话时已经过去30多分钟,未尽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,不能排除王崇母亲的死亡与未及时得到救治存在因果关系。崔某对王崇母亲死亡存在较大过错,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王崇母亲在行驶的公共汽车上与驾驶人崔某进行争吵,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,同时其自身身体存在疾病,也是造成其死亡的因素。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。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案涉损失共计1,020,748.10元均未提出异议,予以确认。盘山分公司为自支自收财务独立单位,本院酌情由崔某所在的盘山公司承担70%责任,即1,020,748.10元的70%为714,523.67元,扣除限额20万元,盘山分公司应承担514,523.67元。

此前,公交分公司夏姓副总经理曾回应记者,称吴塔死亡一事的最终责任如何划分,需要等待司法机关的认定。记者在获悉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后,随即致电该负责人,其表示尚未接到二审通知书,同时不便接受采访。

此前报道:辽宁一残疾老人与公交司机争吵后猝死,司机半小时后才打120,公交公司被判担责15%>>

记者:白德彰 剪辑:王瑶华 校对:汤琪 编辑:邢志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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